家事
Q: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是什麼?法院可以介入親權歸屬嗎?
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
離婚時的親權,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即使達成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結果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時,法院可以自行依職權、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應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以及行使親權的內容為何。
Q:結婚時,先生將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由於都是先生在繳納房屋貸款,先生可在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將房產列入分配嗎?
A:
夫妻剩餘財產不包括1.因繼承取得之財產2.無償取得之財產3.慰撫金。
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並無區分其係由何處受贈與而有所不同, 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原本已經無償贈送他方,日後因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反而須改變原先無償贈與之性質,而成為贈與人可向受贈人請求扣減之財產,變相否定其原為贈與之本意,顯背離法意,故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
可向法院提出:調查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的相關契約,以及調閱地政事務所不動產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是否均以贈與為原因登記,或請傳喚代書出庭作證。
Q:代筆遺囑跟公證遺囑的效力相同嗎?若已經給過子女財產,還要再立遺囑嗎?
A:
通常代筆遺囑會選擇律師作為見證人之一並代筆,優點為律師具有法律專業,能減少遺囑無效情形發生,且子女日後對遺囑效力發生爭執時,律師能有條理作證當時狀況,如果行動不方便,律師也能到府協助。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兩者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代筆遺囑具備隱密性的優點,避免遺囑內容的消息提前曝光。
若財產沒有要給某個子女,會有侵害特留分的疑慮,一般會建議立遺囑人妥善交代的每一筆財產分配都能符合特留分的限制,避免日後爭議,但是已經因為創業或投資而給過該子女財產,金額已經超過他的應繼分時,就可以只將財產留給其餘子女,並在遺囑中交待已經給該子女財產這件事。至於現存財產的認定,需要先向國稅局調閱上一年度的「所得」及「財產」清單做為參考。若有債務問題,遺產稅或喪葬費用該由誰負擔也一併交代清楚。
Q:限定繼承沒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可能要掏老本?
A:
現行法律繼承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例外情形才會概括繼承
限定繼承:繼承是財產、債務一起繼承,不能只選擇某部分。限定繼承,就是指繼承時,債務只以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
繼承人如果違反民法1162條之1規定,造成債權人原本可以受清償部分未能受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就未受償部分行使權利,繼承人除非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以所得財產為限,繼承人可能要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及賠償被繼承人的遺留債務。
Q: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並沒有繼承的權利,如何讓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享有繼承權?
A:
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親生子女,例如:在書信或言談中以父親身分自稱,或是直接稱呼對方兒子女兒等,都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認領,如果再依戶籍法辦理認領登記,更足以證明認領的意思。
非婚生子女受過生父撫育的事實:指生父曾經基於照護非婚生子女的意思提供生活費、教養費等行為,這種效力和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認領一樣。
除前述生父主動為認領或撫育外,非婚生子女及生母可以向法院對生父請求認領,也就是認領之訴。如果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對生父的繼承人作為被告,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仍可以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作為被告,請求認領之訴。
Q:通姦除罪化後的受害者該如何自保?
A:
侵害配偶權,配偶通姦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項出軌者請求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可以向出軌配偶或第三者請求精神賠償,證據像是簡訊、LINE、臉書及照片,非法錄音錄影要小心對方反告刑法妨害秘密的問題。由於配偶權不向財產可以估算金額,法官考量各種因素評估賠償金額:是發生情節較重的性行為或是情節較輕的親吻貼臉?造成家庭失和及婚姻無法繼續?兩邊的經濟狀況?實際案例中,有判賠幾十萬也有幾百萬的。
Q:夫妻在外欠債,另一半需要還嗎?
A:
原則上是不用的,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才需要共同承擔,常見的是對另一半的債務有法律行為介入,像是同意擔任配偶債務的保證人或是幫另一半的支票背書,上述行為皆跟夫妻身分無關。
2007年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非一身專屬權,除了夫妻雙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也可由第三人,夫或妻一方之債權人代位行使。2012年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回一身專屬權,只有夫妻雙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
Q:家事法庭常見的暫時處分有哪些?
A:
未成年子女親權相關,父母雙方爭執小孩親權時:
- 法院判斷適合小孩的學校,需要遷移小孩戶籍地,但因為不同住的父母不願小孩的戶籍調到同住父母的戶籍地,導致註冊時間快要截止,可向法院申請暫時處分具備急迫性,裁定小孩的戶籍遷移和學業暫由同住父母單獨決定。
- 與其中一方同住,另一方在探視帶回其住處不讓小孩回到原住處,由於親權確定要花很長的時間,不能長期缺乏父愛與母愛,因此可申請暫時處分符合急迫性,同意原審核發親權及會面交往,以保障小孩在開庭程序中可與親屬相處。
另外像是父母要求成年子女扶養,怕子女未盡調解內容履行扶養義務,可申請禁止對子女脫產的暫時處分,或是因生活困難,可申請生活費相關的暫時處分。
Q:其他繼承人不配合遺產分割登記該怎麼辦?
A:
物屬於公同共有物時,任一位權利人要對其作任何安排,都要經過所有權利人的同意,若沒有經過所有遺產繼承人同意,就不能處分遺產,此時,就有必要消滅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民法116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由一位或多位繼承人為原告,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依家事法第70條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遺產分割民事訴訟,須針對全部遺產提起分割,不可以只選擇待定物提起訴訟。
Q:監護權法院怎麼判定?沒錢就不會判給我嗎?
A:
法院通常會請社工或家飾調查官前往做訪視報告,內容包括父母的經濟、健康、住家環境、照顧子女的意願、親職能力(教養方法及計畫還有對子女的了解)、支持(其他家庭成員的照料)、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關係,以及子女本身意願。
性別和經濟並非單一的取向,實務上,六歲以下的幼兒較需要媽媽的照顧,媽媽較易取得幼兒監護權,但是上述有說到其他家庭成員若是女性可以給予妥善顧,也是可以取代的。另外,以不變動子女目前生長環境和主要照顧者為主,子女不和其他兄弟姊妹分離為主。
Q:情侶或是已分手情侶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的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只要是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即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
保護令聲請的兩大要件:遭受家庭暴力及有繼續受暴之危險,只要是施身體、精神或是經濟上之騷擾都算,提供的證據像是診斷書、驗傷單、通訊軟體的對話或是錄音檔,若是有證人可以證明更好,管道可以透過警察機關或是律師事務所撰狀,待法院通知開庭。(可提前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
若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
Q:對方不付扶養費,可否不讓對方探視小孩?
A:
不行。民事第1055條第4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由此可見,探視權其實是未擔任親權人一方的權力。但是民法第1116條也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是有扶養義務的。
總之,未任親權方的探視未成年子女權利,和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之間,是沒有關係的。若遇到不按時給扶養費用建議洽律師處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