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

Q:法拍屋在最後一步的履勘動作中,若發現該房屋尚未淨空,或是仍有人居住如何處理?

A: 

通常法院會再給予雙方一個期限的協調期,但若是過了該期限,債權人或現居人仍沒有處理,或是要求不合理的高額搬遷費時,得標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點交。

法院受理之後,除了發函給債務人(或現居人)、得標人、轄區派出所員警等人告知強制點交的日期之外,得標人甚至也可以找鎖匠來,並協同法院書記官與員警,直接進入屋內進行點交的流程,就算該現居人或債權人仍避不見面,也無法阻止該流程進行。
 

Q:租屋可能租到違建還要賠錢?簽約時可要求加但書?

A:

違建沒辦法取得產權、過戶登記,不過建造者還是有使用、買賣及出租的權利;如果簽租賃契約前,有表明是違建,日後被舉報拆除,就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難提告主張權益受損,即便在租約期間想反悔,也因不符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能提前解約事項,還是須賠給房東違約金。

若房東簽約時隱瞞是違建,承租人出於擔心想提前解約,會因租屋契約仍有效,恐需負擔違約金;不過對政府列冊即將拆除,依民法規定有危及承租人安全,訂約已知瑕疵,仍可終止契約,房東構成「給付不能」,就能主張「債務不履行」解約。

當租屋處部分遭拆除,能依被拆坪數,求償要求依比例降低租金;租屋處完全被拆,除能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押金、已預付租金及搬遷、旅館住宿等額外支出費用。

違建無法登記、不會有建物謄本和所有權狀,要簽租約前,可請房東出示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若為二房東,也請對方出示與原房東的契約書;簽下租約後,可自行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有記載建物面積、樓層、年份、所有權人等資料供比對。 簽約時可在租屋契約內加註但書,要求保證為合法建物、並訂定損害賠償辦法。  

Q:沒有白紙黑字的借據,究竟要不要的回借款或物品?

A: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而原告在訴訟上要負舉證責任,要證明有借款契約的存在借款交付事實,如果僅能證明有借款交付事實,仍然無法取得勝訴判決。

有匯款紀錄未必能當作證據,最好證明借貸契約存在的方式,就是在訴訟前跟對方有對話紀錄,此時欠錢的一方有可能想要拖延時間,會間接承認借錢一事,待蒐證齊全,就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同時提出假扣押以防脫產。

若借出的是物品,可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向法院表達對方願以金錢返還,排除強制執行的困難。

Q:員工於執行職務時犯法,雇主須負連帶責任?

A:

雇主侵權責任規範於民法第188條,當員工(受僱人)因職務上的行為,侵害到他人權利,僱用人與行為人(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在選任及監督上,已盡相當注意,雇主則可免責。

雇主及員工須具備僱傭關係。除了契約約定的僱傭關係外,我國判例亦肯認,只要客觀上,受他人監督、被他人使用而服勞務的人,都屬於本條之受僱人。 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指的是受僱人須符合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或其他特別侵權行為要件,如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要件。必須是受僱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僱主才須就該侵權行為連帶負責

Q:醫院若沒有對病患之情況進行評估,就對其做出侵入性治療,導致往生或變植物人,醫院有什麼責任?

A:

依醫師法第21條之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基於對病患之保護,而對醫師課以救治之義務,若醫師有違反此項義務,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自得認定具有過失。醫院為病患進行之醫療行為,確實有疏失,構成「不完全給付」,自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賠償責任。醫院提供之醫療給付既然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其給付即屬不完全。 

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 財產上損害若是侵害他人致死,則對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若是受傷則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失活上之需要,應負賠償責任。非財產損害即所謂之慰撫金

Q:公司欠錢能不能找負責人要錢?

A:

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人(法人),負責人在法律上也是一個人(自然人),因此公司欠錢原則上只能找公司要,不能要求負責人個人負擔。 如果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須有其他的法律行為,例如:要求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公司票的後面背書,才要對該連帶保證債務或票據背書行為負給付責任。

另一個例外是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但違反法令不包含違反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須為行政法與刑法,且與損害有關者,才有機會要求負責人連帶賠償。

除公司外,若為獨資商號,負責人就是獨資商號本身,所以對於獨資商號的財產,債務名義人是獨資商號負責人,可以強制執行。 

Q:債權人如何使用債權憑證向債務人要錢?

A:

首先要有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取得執行名義,繳交執行費用請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當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夠還,法院就會結案並給一分債權憑證,等未來債務人有錢再拿債權憑證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的優點之一就是可以讓債權時效重新計算,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來說,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那就要1年更換1次,本票裁定的時效是3年,其他名義的時效是5年,依此類推。換發憑證要向原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大約3-5天的工作日,備齊債權憑證、附件、申請狀。

Q:網購冷凍食品壞掉或退冰了,該找誰求償?

A:

根據民法373條,在買家未接觸到商品之前,商品有變質或損害應由賣家負擔,今天上網訂購和賣家成立買賣契約,若賣家跟物流公司互踢皮球,買家可依民法224條向賣家求償,即使是物流的過失,物流是賣家的使用人,所以還是要由賣家負擔責任,賣家可依民法634條,向物流公司求償,前提是要請買家將收到商品拍照或錄影留下證據。

Q:買賣東西的瑕疵認定是什麼?什麼情況賣家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A:

賣家所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而危險移轉通常來說是指交付時。當交付後才產生瑕疵情形,賣家就不須要對該瑕疵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也不看瑕疵是否由賣家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只要交付前有瑕疵產生,賣家即應依照瑕疵擔保的規定負擔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與360條,瑕疵的認定:

物滅失:買賣物物理上毀滅消失。

物減少價值:買賣物缺少某些提件,致使該物於市場上的交換價值不如買賣契約所約定。

物的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買賣物缺少一般交易觀念應有的功效。

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或保證之品質:將應具有的功效或品質明定於契約中。若欠缺該約定的功效或品質,則買賣物具有瑕疵。

Q:若債務人脫產,我該怎麼辦?

A:

民法第244條設有撤銷權的規定,讓債權人有機會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脫產行為。債權人要撤銷的行為屬於雙方行為,所涉及的當事人除了債務人以外還有其他第三人,所以債權人必須以債務人連同第三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詐害債權的行為。

成立的要點

如果債權成立的時間,比要撤銷的行為還晚,因為行為當時根本不可能有害債權,所以債權人也不能拿之後才成立的債權,來主張要撤銷債務人之前影響資力的行為。

無償行為:第三人並沒有付出任何對價,因此要受到的保護程度較低,只要這個行為確實有害及債權就可以撤銷。

 有償行為:第三人有支付對價,所以會受到較高程度的保障,還必須要債務人及第三人都知悉這個有償行為是有害於債權的脫產行為,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撤銷,且這點必須由債權人來舉證證明。

依據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的時間,必須是在債務人脫產行為發生時起的10年內,而且還必須是在債權人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的1年內,二個條件缺一不可。 


Q:不小心匯錯帳戶,若銀行通知對方不理,該怎麼要回?

A: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而這個利益還會導致別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就會構成不當得利,而負有將該利益返還的義務。

不小心轉帳轉錯人,對方獲得金錢利益,並沒有基於任何的法律原因,而且還會導致受到損害,那此時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被轉錯帳的人就有義務返還款項。

另外常見的停車停到別人的私人停車格,此時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佔用別人停車格,都可能構成不當得利,而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義務,所有權人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Q:積欠房租的房客是否能直接趕出門嗎?

A:

不可以,民法第440條第2項,在房客租金積欠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以上,房東就可以寄存證信函作為法律上的證明,向房客表示其須於一定之期限內支付,若未於期限內支付,房東就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若房客不願主動搬離,房東可提起民事訴訟法的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以及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但可能耗時1至2年。最好的方式是一開始租約載名應逕受強制執行,並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就可以直接以租約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刑事部分若直接將房客的家具棄置路邊,導致被人偷走,可能構成幫助竊盜罪,搬出過程中,若有毀損,可能構成毀損罪。然而房東將房屋出租,則房客變為居住權人,房東擅自進出該屋,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整體房東的行為也可以能構成強制罪,建議還是與律師討論,免得觸法。

Q:收到地檢署起訴書後(第一審辯論終結),是否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A:

建議要,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提起,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這就是常講的以刑逼民,另外,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車禍糾紛,必須在2年內提起附帶民事。

Q:法院對於假扣押都會准嗎?擔保金額要準備多少?

A: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523條第1項規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單方面向法院書面聲請,不會開庭,也不會讓債務人陳述意見。常發生債務人隱匿、減少財產,像是低價脫手房屋,或名下不動產都設定高額抵押權,導致所剩財產難以清償債務,或是債務人逃匿無蹤(催告不理),都是符合假扣的原因。

擔保金通常請求保全金額的1/3,如果是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聲請的假扣押,擔保金不可以高於請求金額的1/10,因為考量到請求的一方通常是經濟弱勢的家事勞動者。另外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退休金或資遣費,對雇主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額也是1/10。

Q:朋友要找我當保證人,需要注意什麼嗎?

A:

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的一種契約

但是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在強制執行後,債權如果無法受償或不完全受償,債權人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請求代付履行責任,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這種抗辯稱為先訴抗辯權

這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必須對債權人一起負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不能像一般保證人提出先訴抗辯權。

Q:民事賠償部分,對方也有錯,不能減輕我的過失比例嗎?

A:

所謂與有過失是指如果被害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過失,不應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以免對於加害人過於嚴苛,相關規定在民法第217條。常發生在車禍的案件中,多數情況都是雙方均有過失,所以被害人只可以依照加害人過失的比例請求賠償,也就是加害人可以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減輕賠償的責任。

Q:拿到民事判決確定、裁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本票裁定)、調解書...等之後,對方會主動還我錢嗎?

A:

不會,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

另外,要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可以請法官調對方的稅務資料,若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請國稅局調閱,從稅務資料就可以看到對方的財產。

重要提醒!!強制執行有時間限制,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Q:借據或匯款收據可以向法院聲請討要嗎?

A:

借據、匯款依據、對話紀錄、存證信函、調解筆錄等證據蒐集完整後,可提出書面狀紙並提交規費500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借款人歸還。支付命令的程序簡單(不開庭)、過程快速,法院裁決下來後只要借款人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或借據無效等反駁,債權人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合法請債權人清償欠款,或直接扣押、查封借款人的財產(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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