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及著作權

Q:員工開公司車肇事,不管是上班下班,公司都要負責?

A:

(一)依照民法第188條的規定檢視以下條件,如果有符合,公司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1.外觀上看起來是公司的員工
公司車的外觀上是否有明顯的公司商標或標誌,可讓第三人知道員工是為公司服勞務而受公司監督。因為從外觀看來,大家通常會認為開著印有公司商標車,就是正在做公司的工作,出了事,公司也會被認為要連帶負責。

2.在做跟工作有關的事
在第三人觀察下,可認為該員工正在做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如果員工是使用公司車工作,工作完後順便開車下班,實務有認為往返洽公與住家間也算是執行職務的行為,此時公司也要連帶賠償。

(二)公司內部需要執行嚴格監督,才可能免責

公司關於監督員工執行職務,在當時已盡相當注意,或縱使盡了相當注意,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時,公司才不用負賠償之責。

(三)公司代為賠償後,可向員工求償
依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公司幫員工賠償給被害人後,公司仍可以再轉向員工,請求賠償付給的車損及醫藥費等金額。因為公司只是先幫員工代為給付,撞傷撞壞車的人是員工,最終責任歸屬還是會回到員工身上。 

Q: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無效?

A:

競業禁止最長只能約定2年,逾2年者,會自動縮短為2年 。

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補償金,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補償金額必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並且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若有爭議,法院還會考量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競業禁止的補償金,必須是「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在職期間給的薪水或獎金無論多高,無論是否曾約定為競業禁止條款的補償金,都無法解釋為競業禁止的補償金。

Q:雇主未給付加班費,該如何申訴或提告?

A:

若遇到雇主違反責任義務時,除了可先以存證信函(律師函)的方式敬告雇主處理改善,也可以先自行保留證據(打卡紀錄),向勞動檢查處檢舉雇主有違反勞基法、就業服務法之情事,勞動檢查違規開罰之結果可增強所提事證的可信度且雇主尚不得因為知悉是誰檢舉而任意解僱,否則將會有非法解僱之問題。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民事可提出給付薪資訴訟,加班費請求時效合於五年內請求時效之規定,按勞基法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以下列方式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Q:我可以在自己經營的餐廳播放音樂嗎?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A:

只要未經授權,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或 CD,就與購買盜版音樂一樣違法,未事先取得授權而被著作財產權人追究,將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這些音樂僅供個人(在家)或在非公開場所聽,只要在營業場所以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就屬公開演出,若未特別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即為侵權,有時也有不需申請授權的狀況:店家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且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也不必去取得授權。

如何取得音樂的授權?因目前直接找著作財產權人得到授權難度高,有些著作財產權人會依法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當有使用音樂需求時,可直接向集管團體一次取得多數音樂的授權。

行政院4/8拍板《著作權法》修正案,民眾清晨在公園等戶外場所用自己手機或設備播放音樂,或教師進行遠距教學,將著作權人書籍放在網路上使用,若屬非營利合理使用範圍,都不構成侵權,不付費可以使用。

Q: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創業該選哪一種?

A:

獨資或合夥優點是設立成本低,以營利為目的時,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登記程序較公司簡易,且如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可免辦理商業登記。

獨資是自然人以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一人出資及經營,並享有全部營利或負擔全部虧損。合夥指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之契約型組織,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經營、盈虧分配等依契約或民法規定,運作上較公司有彈性。但無論是否辦理商業登記,獨資、合夥均為非法人組織,事業與成員無法分離,成員須就事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規模小、提供產品或服務風險低的事業。

有限合夥與公司一樣,具有獨立法人格,且需依法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相較於公司受公司法諸多強行規定規範,有限合夥仍屬契約型組織,如分期出資、出資轉讓與取回、盈餘分配、存續期間等均得以合夥契約約定。有限合夥則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負責事業經營而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事業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Q:歌手不能唱自己寫的歌?全經紀合約,著作權財產歸屬?

A:

全經紀合約:合約期間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全部都歸公司或由公司指定著作財產權人。

因此,時常發生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後,公司仍然能夠繼續出版專輯精選集。而後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合約(詞曲合約)中,變成創作人把權利握在自己手上,再授權給人管理。唱片公司為因應這樣的改變,加上管理方便,便要求著作權人將詞曲所有相關權利以專屬授權(賣身條款)給公司,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在專屬授權情況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可以自由運用著作,但授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卻不能再行使權利。如果合約中沒有清楚約定解約條件,就會發生藝人長期冷凍無法進行演藝工作。

Q:資遣員工,雇主需要預先告知嗎?

A: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工作3月未滿1年預告期間 10日,工作1年未滿3年預告期間 20日,工作滿3年預告期間 30日,若未遵守預告期間、且未給予補償(預告期間工資)
 
勞基法第79條第3、4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勞基法第17條:未給予資遣費、未在期限內給資遣費
 勞基法第78條1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11條的5種情況才可以資遣員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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