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Q&A
Q:警察可以隨意盤查路人嗎?
A:
不行。大法官曾經說過,不管是路檢、盤查還是取締,警察臨檢都要有法律的明確規範。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再行使職權的時候,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且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可以拒絕。
只有兩種必要時情形可以查驗人民身分:
- 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與犯罪有關
- 為了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
Q:未經合法手段取得證據,能在法庭上使用嗎?
A:
「毒樹果實原則」,意思是以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並不具證據能力,不能在法律上所使用。但這其實僅限於「刑事法」上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便明文「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會有如此規定也是因為在法律上刑罰是屬於最嚴重的處罰,所以取得證據也必須要以最嚴謹的方式為之。
不過在民事訴訟法上對於「證據能力」其實並無明文規定,因為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人與人間的紛爭並確認與實現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縱然是以違法的手段發現證據,但只要「被侵害的法益」還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內,所取得的證據就仍具有證據能力。而且因為刑事上的偵查多半是由檢警所發動,要依職權調閱資料等等證據相對容易,如果在民事法也以相同標準套用在原告身上,有許多證據根本就難以取得。